文:周志漁(駐法院家暴家事聯合服務中心督導)

102年修正通過的民法第1055條之1,在親權的裁判上提出了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」,其中有一項是所謂的「友善父母」原則,也就是說,離婚的父母不可以妨礙對方與子女的親子互動,也不可以灌輸孩子仇恨對方的思想。

友善父母原則的立意是保護孩子不受到父母離婚的負面影響,能夠延續和父母雙方的親子關係,畢竟夫妻會離婚、但孩子不會和父母離婚,然而父母親總有打不完的離婚官司、以及心理上難分難解的衝突情緒,使得原本良好的「立意」敵不過父母自己內心的「利益」,反而容易成為雙方再次衝突的引爆點。

即便一般的父母都說「我不希望孩子捲入我們的衝突當中」,但是身為家中的一份子,孩子通常早就已經選邊站好,或者為了緩和父母的衝突,而選擇採用兩面手法來應對父母。例如孩子與探視方見面前,常常要在照顧方面前上演一段「我不要見他」的戲碼,見面後也會隱瞞會面過程,甚至有孩子故意說:「我不想見他,但是都是那些大人逼我,我才跟他們互動」,這些話語聽在照顧方的耳中,將更加堅定的抗拒讓孩子和探視方見面,而探視方則認為都是照顧方給孩子洗腦、灌輸仇視思想等等。

社工在這個情況之下要居間協調是很不容易的,曾有一位媽媽說:「我都已經依照約定把孩子帶來了,你們還想怎樣?是孩子不要見他啊!」這是照顧方普遍的心聲,能夠維持會面交往最基本的配合,已經算是不錯了。

而爸爸則認為「我是小孩的爸爸,為什麼不能見到小孩?這是我的權利!」這也是探視方常見的想法,但顯然雙方均無法真正站在孩子的立場思考,仍然卡在彼此的衝突和情緒當中。

因此,友善父母原則的實踐需要先從孩子著手,了解孩子過去與父母雙方的互動經驗、以及孩子如何理解父母的離婚衝突,幫助孩子解開與照顧方過於緊密的共依附關係、建立與探視方正向的會面交往經驗,對於有安全疑慮的親子關係,更不宜貿然進行會面交往。

另一方面,也需要持續協助父母處理離婚過程中的負面情緒,提供支持與同理來化解離婚帶來的創傷,而非一味的要求雙方務必配合當一個友善父母。如此一來,才能使父、母和孩子三方面都能自在的面對離婚後新的家庭生活,建立真正對孩子友善的新的家庭關係。

孩子夾在父母中間,存在著許多的情緒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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